十多年来,乌致力于制定和完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对外贸易法律基础。这些法律包括:《对外经济活动法》、《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保护法》、《关税法》、《税法》和《海关法》等,为乌开展对外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证。特别是1997年10月10日乌兹别克总统颁布的第1871号总统令“关于鼓励产品(工程、服务)出口的若干措施”,该总统令中规定的有关非关税管理措施(禁止进口、配额及许可证)的大部分措施迄今仍然有效。
乌对外经济贸易的管理机构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系、投资与贸易部(简称“外经部”)。乌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法令和法规绝大部分是乌内阁以政府决议或由总统签署总统令的方式来颁布,外经部负责贯彻执行。管理手段基本上是通过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等手段对外经贸活动进行调控。关税是其主要的调控手段,消费税是其重要的补充,对部分商品还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一)关税调节措施:
1,进口关税
近两年来,乌已三次上调了部分日用消费品的进口税。自2005年11月1日起,乌开始实施新一轮调整后的进口关税税率和进口消费税率。此次乌公布的最新进口关税税率的征收幅度在5-30%之间,征税商品品种约有800多种,几乎涵盖了海关税则中的所有类别。
新的进口税率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上调了部分食品的进口税。规定:肉类、可食用的家禽副产品、鱼大类项下的13种制成品的进口关税从5%调高至10%;由硬质小麦制成的面粉的进口税由5%提高至10%。
(2)对部分食品和日用消费品在规定了进口税的同时,还新增加了“进口从量最低限价”,即按照单位(体积、重量、件数)计算,每一单位不得低于规定的金额。例如,在进口1601、1602类鱼、肉制成品时,进口税率为10%,但每公斤不能低于0.2美元;对海关编码61类下的46种针织品和62类下的76种服装除保持原有的30%的关税以外,又增加了从0.3-4.35美元/每单位(件、双、公斤)不等的进口从量最低限价。
乌在对外贸易中,将商品出口国分成3类,分别给予不同的进口税率待遇,具体如下:
对自下列国家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吉尔吉斯、土库曼、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因上述国家为独联体成员国,与乌签定了建立自由经济区的协定,故相互免征进口税。
下列与乌签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协定国家的商品进入乌兹别克时,须照现行进口税率表交纳进口关税:奥地利、比利时、英国、匈牙利、越南、德国、希腊、丹麦、印度、爱尔兰、西班牙、意大利、韩国、中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巴基斯坦、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美国、土耳其、芬兰、法国、捷克、瑞士、瑞典、爱沙尼亚、日本。
对其他未列出的国家进口的货物,皆征收双倍进口关税。
2,出口关税:
1997年以前,乌对部分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并采取出口许可证管理。1997年10月乌总统颁布的第1871号总统令中取消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关税,仅保留四类专项商品由国家控制出口。
2005年1月1日,乌兹别克政府又颁布法令,对出口企业实行退还增值税的退税制度。
3,进口消费税:
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消费税率幅度为10~140%,征税品种约有130多种。
新的消费税率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上调了部分食品的消费税。规定:海关税号为0207的肉类和可食用的家禽副产品的消费税从50%提高到70%;海关税号为1601、1602类的鱼、肉制成品的消费税从10%提高到30%;白糖(170191和170199)消费税从20%调至30%。新设定牛肉(0202)的进口消费税率为20%;面包干(190540)为40%。
(2)下调大米(1006)的消费税,由40%降为20%。
(3)对部分食品和日用消费品在规定了消费税的同时,还新增加了“从量最低消费税值”,即按照单位(体积、重量、件数)计算,每一单位不得低于规定的金额。例如,在进口矿泉水时,消费税率为100%,但每公升不能低于1美元。
(4)新增娱乐性商品(9504,除950420以外)消费税(30%)。
(5)继续维持“家用视听设备”45-60%的高税率和电冰箱、空调20-30%的较高税率,同时,还规定了“从量最低消费税值”。但洗衣机、电话机、手机、计算机等不征消费税。
(二)非关税调节措施:
乌兹别克的非关税调节手段主要有:禁止进口与出口、进出口许可证,进口配额。
1,禁止进口:
根据1997年10月10日颁布的第1871号总统令中“附件5”的规定,以下产品禁止进口:
有破坏国家和社会制度、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国家主权,宣传战争、暴力、恐怖主义、民族特权和宗教仇视、种族主义及其变种(反犹太主义、法西斯主义)倾向的出版物、手稿、(印画用的锌、铜)版、图画、照片、胶卷、底片、电影、视频和音频制品、唱片、录音带,以及含有淫诲内容的资料;
毒品。
根据2005年11月11日通过的第247号政府决议《臭氧层破坏物质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制》中的规定,以下化学物质禁止进口:
三氯氟甲烷,二氯二氟甲烷,三氯三氟乙烷,氯三氟甲烷等等。
2,禁止出口:
1871号总统令中“附件4”的规定,以下产品禁止出口:
谷物(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大米,玉米,荞麦),面粉,米糁,小面包(自产的甜点、饼干除外),牲畜,家禽,肉及其制品,糖,植物油,适用于缫丝的蚕茧,生丝及废丝(包括已不适用于缫丝的蚕茧、蚕丝下脚料和散乱废丝)。具有艺术、历史、科学和其他文化价值的文物(画、雕像等)也属于被禁之列。
另外,皮革和皮草原料、包括卡拉库尔羊羔皮,也在被禁之列。但准许《UZBEK KORAKULI 》股份公司在政府批准的数量范围内出口卡拉库尔羊羔皮及其原料。
有色金属废料也禁止出口,但准许“乌兹别克有色金属再生”股份公司在政府批准的数量范围内出口有色金属废料。
3,进口配额:
根据2005年11月11日通过的第247号政府决议,乌对具有破坏臭氧层作用的“含氟和氯的甲烷、乙烷及丙烷的卤化衍生物”规定了2005~2010年每年允许进口的配额数量,并规定要逐年减少此类化学物质的进口量,由现在每年的883.6吨逐步减少到2029年的7.3吨。2030年时,要实现此类物质的“零进口”。
除上述商品之外,目前,乌对包括机电产品在内的其它进口商品没有数量限制。
4,进出口许可证:
上述1871号总统令中“附件1”规定,以下产品需凭外经部颁发的许可证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军品,生产军品用的特殊组件;贵金属矿石、精矿料、废料和下脚料、合金及其制品;天然宝石及其制品,天然宝石的废料、粉末和再生品;珍珠及其制品;琥珀及其制品;铀及其他放射性物质及其制品,放射性物质废料;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仪器和设备。
根据2005年11月11日通过的第247号政府决议《臭氧层破坏物质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制》中的规定,进出口以下商品需要获得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准许:
含有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三氯乙烷、含氟和氯的甲烷、乙烷、丙烷的卤化衍生物,以及使用含有这些化学物质的家用电器、化学制剂等,其中包括冰箱、冰柜、空气干燥机、制冷机以及涂料、油漆、化妆品、表面活性剂、日用品、玻璃胶、便携式灭火器……等等。
驻乌兹别克使馆经商参处
2006年4月1日更新
(王爱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