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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乌兹别克国内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
2006-02-20 19:40  文章来源:乌兹别克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2005年12月31日,乌兹别克财政部和乌兹别克国家税收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自2006年1月1日起法人和自然人征税变化的规定》,根据该规定,2006年乌兹别克税收总体水平有所下调,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人和自然人以红利和利息形式获得收入的所得税从15%降为10%,

  二、 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环保税。

  三、利润税由15%降为12%。
    对从事拍卖、组织演出的企业利润税保留在2005年水平,税率为35%;而对专门生产儿童商品、妇女卫生用品及艺术品的企业利润税为10%。对出口型企业,根据出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利润税: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15%-30%,利润税减免应交金额的30%;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30%以上,利润税减免应交金额的50%;

  四、小型企业和小型公司税收
   1、对征收统一税的企业保持在2005年的水平不变,税率为销售额的13%。
   2、对于采购公司、供销企业、中间商公司保留征收统一税的标准30%。
   3、对研发电脑软件产品的企业,如软件研发规模不低于产品销售总额的80%,则支付统一税5%。

  五、贸易和餐饮企业总收入税
    贸易和餐饮企业总收入税保持不变,城市20%,农村18%,山区16%。

  六、自然人所得税
    自然人所得税率最低为13%,超过最低工资额(现在为9400苏姆,约合7.966美元)5倍以上的收入部分加征20%所得税,超过最低工资额10倍以上的收入部分的所得税率将从现行的30%降至29%。

  七、增值税
    增值税保留为20%。取消对农业企业的农用化肥和润滑材料增值税0税率的规定。
 
  八、消费税
    消费税保持2005年的水平。其中,汽油为生产价格的45%,柴油40%,航空油19%,对液化天然气起征消费税,税率为21%。

  九、水资源使用税
    水资源使用税提高0.5倍。对企业使用地上水每立方米支付960丁,地下水每平方米1230丁;对水电站是用地上水每立方米275丁,地下水每平方米409丁。
 
  十、矿产资源使用税
    矿产资源使用税保持在2005年水平。按照开采规模确定税率,其中天然气为58%,凝析油为32%,石油为35%,煤炭为3.8%,铜为8.1%, 钨为10.4%,铁为3.9%,黄金为5%,银为8%,宝石为24%,
  
  十一、土地资源使用税
    土地资源使用税征收机制不变,税率普遍提高0.5倍,根据地区不同税率不同。

  十二、统一土地税
    统一土地税普遍提高0.5倍,萨马尔汗、塔什干、苏汉达利亚、安集延、布哈拉、花拉子莫州除外。安集延、布哈拉、花拉子莫州的农产品生产者自2006年1月1日起改征统一土地税。
 
  十三、财产税
    普通法人财产税保持在2005年水平,税率为3.5%。对出口型企业,根据出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财产税: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15%-30%,财产税减免应交金额的30%;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30%以上,财产税减免应交金额的50%;

  十四、地方税费
     1、2006年将重新制定自然人车辆使用汽油、柴油、天然气税,具体将陆续由乌内阁制定。
     2、取消每月对商业经营许可收费。
     3、仅对酒精类产品、贵重金属和宝石的零售贸易权进行收费。

  十五、社会保险费用
    统一社会付费从31%降为25%。其中包括:预算外退休基金24.2%, 国家协助就业基金0.5%, 工会委员会0.3%。

  十六、2006年保留:
    企业、组织机构向预算外基金支付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后产品销售规模的0.7%;每个公民向预算外退休基金支付工资的2.5%,作为保险费。
    此外乌兹别克还有国家道路基金费,学校教育基金费,均保留在2005年水平不变。

 (李晓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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