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乌兹别克概况政策法规专题调研中乌合作企业名录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税收 >  正文

乌兹别克斯坦实行新税法(2008年版)
2008-04-28 02:39  文章来源:《乌兹别克斯坦税法典》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乌兹别克斯坦2008年新税法税率变化情况

l  为了稳定发展国内经济、减轻企业税负,根据乌总统卡里莫夫签署的政府令,自200811日起,乌对国内税收项目进行了部分调整,实行新的征税税率。新的税收政策旨在避免纳税人的某些逃税和隐瞒收入的行为,促进纳税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增加企业利润。通过减税获得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增加投资、发展生产和提高工资。新税法典是在1998版税法(11章,135条)基础上修订的,修改30余处。新税法包括2大部分、21篇、64章、392条。

l  总趋势: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统一社会性支出、小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统一税逐年降低。如:

-利润税:1998年税率为35%,目前为10%

-自然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从45%降低到25%

-统一社会性支出:从40%降低到24%;

-小企业和农业生产企业、农场统一税:从10%降低到8%

综上,近7年来税收负担从40%降低到27%

l  主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了现行税收体系,提高了税收对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对发展和扩大生产、鼓励员工积极性提供了新的可能;简化了统计工作,允许企业留下1000亿苏姆的可支配资金。

l  减轻企业和个人税负。如,以往商业银行在向其分支机构转交商品和物资时,总行和分行要两头纳税,新税法出台后,分支机构不再重复纳税;利于吸引外资。如,以往商业银行向外国金融机构支付投资项目贷款收入需要纳税,现在免除了。银行利润税税率从17%降低到15%,节余的资金专门用于扩大银行资本金。

l  为配合乌政府将2008年命名为“青年年”,新税法对商业银行在向年青家庭提供抵押贷款和消费贷款方面规定了优惠的纳税程序。非统一税纳税者有权在纳税基数中扣除用于无偿支付抵押贷款利息或用于为属于“年青家庭成员”的员工购买房产的数额(不高于纳税基数的10%);属于纳税范畴的、年青家庭成员挣得用于支付为建房、装修和个人买房所借的抵押贷款本息的工资和其他收入以及得到法人-雇主发放的购房款项,可免于纳税(如产权在国家注册后的五年内转让或出售,上述收入需按规定纳税)。

 

新实施的部分税则税率如下:

企业利润税(所得税)—10

增值税—20%

个人所得税—13%;中等收入人群—18%;高收入人群—25

企业财产税—3.5

统一社会税—24

中小企业统一税——8

天然气资源税——30

凝析油资源税——20

原油——20

煤炭——3.8

             

1、   法人利润税

 

序号

          

税率(%

1

法人

10

2

商业银行

15

3

使用磁卡支付的服务企业

减免10%

4

出口企业,其出售自产创汇产品(工程、服务,无论其实施地域)份额占到:

n  销售总额的1530%

n  销售总额的30%以上

 

 

减免30%

减免50%

5

从事拍卖,具有举办巡回音乐会活动许可证,通过吸引法人和自然人(包括非居民)的方式组织群众性演出获得收入的法人

35%

6

以红利和利息支付给乌居民

10%

     为促进企业发展生产,乌兹别克逐年下调法人利润税,目前已由过去的30%逐步下调到2008年的10%。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更是实行鼓励政策,产品出口份额占总销量的15-30%,征收70%的利润税,如占30%以上,则减半征收。

2、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所得税

对自然人征收的所得税为固定税,按照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税率,按法定最低工资额的倍数来计算。如个体商贩在塔什干市做食品买卖生意,按法定最低工资额的12倍计征个税,而在其他地区则仅征收4倍。20071116日起,法定最低工资额为18630苏姆(约合14.3美元)。      

 

序号

税率(法定最低工资额的倍数/月)

塔什干市

各州市

地区

1

零售贸易:

 

 

 

食品

12

7.5

4

农贸市场出售的农产品

7

5.5

3

非食品

13.5

9

4.5

食品和非食品 (固定网点杂货业)

13.5

9

4.5

2

生活服务业 (除第三项中所述外)

7.5

3

1.5

3

理发、修指甲、修脚、美容等服务

8.5

4.5

3

4

自产、自销食品(甜食、面包等)

4.5

3.5

2

5

其他经营活动(除出租财产外)

5

3

1.5

6

车辆运输服务:

 

 

 

3吨以下

7

5.5

4

8吨以下

12

9.5

7.5

8吨以上

17.5

13

12

 

3、个人所得税

新税则规定,保留低收入人群(月工资在5倍最低工资以下)13%、中等收入人群(5-10倍最低工资)18%和高收入人群(10倍最低工资以上)25%的个人所得税基础税率。

4、地方税、费

 地方税封顶税率适用于全国各个地区,不同地区具体税率由内阁根据财政部的建议确定。

    

序号

    

1

公用事业及发展社会基础设施

纯利的8%

2

自然人消费

运输工具用汽油、柴油

运输工具用天然气

 

100苏姆/升

100苏姆/公斤

3

特种商品零售经营费

酒精类产品

贵金属、宝石产品

 

5倍法定最低工资额/经营月

3.5倍法定最低工资额/经营月

4

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注册登记费

5倍法定最低工资额

5、水资源使用税

 随着乌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用水量的大量增加,水资源日益紧缺。2007年水资源使用税率与2006年相比提高了50%2008年保持不变。其中经济部门的企业税率最高,地面、地下水使用税分别为14.40苏姆和18.45苏姆/立方米

 

       

税率(苏姆/立方米)

地面水

地下水

所有经济领域中的企业(下列除外)

14.40

18.45

电站

4.13

6.14

公共服务部门企业

7.91

10.25

不支付统一土地税的农业企业、个体经济(法人和自然人)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资源的自然人

0.71

0.89

 

6、法人财产税

 法人财产税按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总值确定。如农产品经营者的农作物、牲畜、渔场、仓库等。

 

序号

   

 

1

法人

3.5

2

企业自产产品(劳务、服务)出口创汇:

 

占销售总额的15 30

减免30

占销售总额的30 %以上

减免50

 

7、自然人财产税

 自然人财产税税率统一为0.5%,按其所拥有的住宅、院落、别墅、车库等的总价值计征。

8、超利润税

200811日起对水泥和天然气征收“超利润税”,同时保留对阴极铜征收超利润税,具体如下:

1)对矿渣波兰特水泥、抗硫酸盐水泥、固井用水泥每吨售价超过7.5万苏姆的部分征收75%的超利润税;除白水泥外,其他牌号水泥售价每吨超过6万苏姆,均应征收75%的超利润税(目前汇率1美元约合1300苏姆)。

2)对天然气售价超出每千方100美元(或等值苏姆)部分也需征收75%的超利润税。

3)对阿尔马雷克矿山冶金公司阴极铜售价每吨超过2730美元的部分征收60%的超利润税。

9、土地资源使用税

 按照乌国家制定的有关土地使用税则规定,税务部门按照纳税人所在的不同地区确定不同的土地税率。首都塔什干市被划分为14个区,不同地区的具体税率如下:

 

区域

              

企业,机关,组织(苏姆/公顷)

公民个人住房用地(苏姆/平米)

1

3793529

37.4

2

3907148

47.1

3

6525345

66.5

4

9788003

71.9

5

11631410

81.8

6

16271777

101.1

7

19526129

106.2

8

22845605

111.2

9

26044526

123.6

10

29169978

130.8

11

32378625

140.3

12

35616348

148.1

13

38822162

155.3

14

41423705

162.5

 

除首都塔什干市外, 其余各州、共和国均根据企业或居民住宅所处的不同的地理位置和用途而分别按不同税率征收土地税。

10、中小企业统一税

 

序号

纳税人

 

(占总收入的%)

1

所有经济领域中的中小企业(以下26除外)

8

2

研发和推广计算机软件产品占其销售总额80%以上的企业

5

3

农业生产企业

6

4

演出公司

30

5

供销企业,经纪人事务所,中介机构

33

6

证券交易中介组织

13

7

企业自产产品(劳务、服务)出口创汇:

占销售总额的15 30

占销售总额的30 %以上

 

减免30

减免50

8

使用磁卡支付的服务企业

减免10

 

11、商业及公共饮食企业(含中小企业)统一税

 

序号

      

  

(占总利润%)

1

公共饮食企业

10

其中:

普通教育学校、网络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高及普通高中里的食堂

8

2

位于以下地区的商业零售企业

10万人以上的城市

其他居民点

偏远地区

商业批发企业统一按5%征收

 5

3

1

3

位于以下地区的药品零售店

10万人以上的城市

其他居民点

偏远地区

3

2

1

4

以上第1-3项使用磁卡支付费用的企业

减免10

    

12、外国及周边国家车辆出入境费

 

序号

收 费 项 目

金额(美元)

1

外国运输车辆入境(每车)(以下2-5项除外)

400

2

 

塔吉克客、货车入、过境费:

 

客、货车(每车)

在乌境内停留8昼夜以上(每天/每车)

前往第三国(除独联体国家外)的过境客、货车(每车)

130

50

90

3

哈萨克客、货车出入境费(每车)(除过境车辆外)

300

4

吉尔吉斯客、货车入、过境费:

300

5

土库曼交通工具入、过境费:

 

 

货车:

 

10吨以内

50

10-20

100

20吨以上

150

客车:

 

12座以内

25

13-30

50

30座以上

100

小轿车

30

摩托车

15

 

 

13、农业用地标准值计算出的统一土地税率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71212日第ПП-744号命令第19号附件

缴款人

占标准值的比率*

农业商品生产者

2.8

*在此种情况下,公益性建筑及楼堂占用的土地采用2.0系数进行评估。

备注:每一户农业用地的标准值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土地资源、大地测量、制图及国家登记委员会确定。

 

14、 地方税、费最高税率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71212日第ПП-744号命令第20号附件

序号

税、费种类

最高税率

1

公用事业及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

净利润的8%

2

自然人消费税*

 

 

用于交通工具的汽油、柴油

100苏姆/

 

用于交通工具的燃气

100苏姆/千克

3

个别种类商品零售贸易权费**

 

 

酒精类产品

5个最低工资/月贸易

 

贵金属及宝石制品

3.5个最低工资/月贸易

4

停车场收费服务费***

8个最低工资/

*上述税率额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境统一。具体税率额由内阁根据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的提议确定。

**部分收费根据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及各州国家政府机关的决议用于补偿与保障收费有关的国家管理机关的支出,而在塔什干市则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规定的程序用于市政府所属贸易、服务领域及日用消费品生产局的花销。

***部分收费根据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及各州国家政府机关的决议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规定的程序用于补偿与保障收费有关的国家管理机关的支出。

 

15、纳入共和国道路基金的扣款及费率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71212日第ПП-744号命令第21号附件

强制扣款

序号

缴款人

征税标的

占征税标的的税率

1

按照佣金(委托)合同及其他提供中介服务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及组织

除增值税之外的佣金额

1.0

2

采购、供销单位

除增值税之外的贸易额

1.0

3

纳入批发贸易企业协会的共和国专业批发供应站及其境内(州、跨州及跨区的)供应站

总收入

1.0

4

Уздонмахсулот”股份公司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收购企业及粮食加工企业)

除增值税之外的供销加价和减价

1.0

5

贷款及保险单位

收入

1.5

6

提供金融租赁(生息)服务的企业

利息收入

1.5

7

供热、水及气公用事业的企业

除增值税之外的产品销售(作业、服务)额及用于供热-热力、供水-水、供气-天然气相应的购货值

1.5

8

建筑、建筑安装、建筑维修、起动调试、设计勘测及科研单位

除增值税之外自行完成的工作量

1.5

9

汽车运输企业

除增值税之外的产品销售(作业、服务)额

2.5

10

其他经济行业企业

除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外 产品销售(作业、服务)额

1.5

 

纳入共和国道路基金的收费和捐款

序号

收费及扣款种类

费率

1.

对获得的及临时进口的公路交通工具值收费,由车主(使用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机关登记时缴纳

 

1.1.

对获得的及临时进口的汽车交通工具(包括专用车)价格收费,1.2.条所指情况除外

6.0

1.2.

对获得的及临时进口的公路交通工具(包括专用车)价格收费:40座以内公共汽车;10吨以内载货车

20.0

2.

对赎买“乌兹别克公路”国家股份公司企业或单位资产应纳入预算资金总额扣款

50.0

 

16、外国及相邻国家公路交通工具进、出及过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土纳入共和国道路基金的收费费率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71212日第ПП-744号命令第22号附件

序号

收费类别

费率(美元)

1

外国公路交通工具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土缴款,一个乘载人入境(不包括25条指出的国家)

400

2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每一辆货运公路交通工具及客车进入、过境乌兹别克斯坦领土收费:

 

 

1辆货运公路交通工具及客车

130

 

1辆货运公路交通工具及客车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停留超过8昼夜每天

50

 

货运公路交通工具及客车经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赴第三国(独联体国家除外)

90

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货运公路交通工具进、出乌兹别克斯坦领土, 不包括过境,每辆货运公路交通工具进、出境

300

4

吉尔吉斯共和国货运公路交通工具及客车进入、过境乌兹别克斯坦领土

300

5

土库曼斯坦共和国货运公路交通工具进入、过境乌兹别克斯坦领土

 

 

货运交通工具吨位:

 

 

10吨以内

50

 

1020

100

 

20吨以上

150

 

客车座位:

 

 

12座以下

25

 

1330

50

 

30座以上

100

 

轿车,后续过境

30

 

摩托车,后续过境

15

备注:对运输人道主义物资公路交通工具入境及过境收费降低0.5个百分点。

 

 17、纳入预算外退休基金及中学教育基金强制扣款标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71212日第ПП-744号命令第23号附件

序号

缴款人

征税标的

1

按照佣金、委托合同及其他提供中介服务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法人

增值税以外的佣金数额

2

采购、供销单位

除增值税以外的贸易额

3

纳入批发贸易企业协会的共和国专业批发供应站及其境内(州、跨州及跨区的)供应站

总收入

4

Уздонмахсулот”股份公司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收购企业及粮食加工企业)

除增值税之外的供销加价和减价

5

贷款及保险单位

收入

6

提供金融租赁(生息)服务的企业

利息收入

7

供热、水及气公用事业的企业

除增值税之外的产品销售(作业、服务)额及用于供热-热力、供水-水、供气-天然气相应的购货值

8

建筑、建筑安装、建筑维修、起动调试、设计勘测及科研单位

除增值税之外自行完成的工作量

9

其他经济行业企业

除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外 产品销售(作业、服务)额

 

18、统一社会税率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71212日第ПП-744号命令第24号附件

征税基础

税率

劳动报酬基金

24*

*从法人劳动报酬基金收取的统一社会税按照规定程序在国家专用基金及工会联盟理事会之间以如下比例分配:

预算外退休基金    23.5

国家扶持就业基金  0.3

工会联盟理事会    0.2

 

19、国家预算资金支付给父母用于供养学前及寄宿儿童的标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71212日第ПП-744号命令第29号附件

序号

教育机构所在地及儿童停留时间,每天

占月最低工资的比率

家里1个儿童去教育机构

如果有1个以上儿童去教育机构,则家里每个儿童

.

在儿童学前机构里

1.

在儿童学前机构15个工作日时

 

儿童停留时间为:

1.1.

4-5小时

43

31

1.2.

9-10.5小时

100

71

1.3.

12小时

117

84

1.4.

24小时

130

93

2.

区中心及其他地方

 

儿童停留时间为:

 

 

2.1.

4-5小时

31

28

2.2.

9-10.5小时

70

64

2.3.

12小时

83

75

2.4.

24小时

92

83

 

在儿童学前机构16个工作日时

1.

塔什干市、州中心、州属城市

 

儿童停留时间为:

 

 

1.1.

4-5小时

53

37

1.2.

9-10.5小时

121

85

1.3.

12小时

141

101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