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调研

来源: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类型:编译 分类:新闻

2024-03-15 20:18

乌兹别克斯坦通过新版《国有财产私有化法》

2024年2月14日,米尔济约耶夫签署《国有财产私有化法》(以下简称新法),对该领域相关规定作出全面整合,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结合乌兹别克斯坦实际情况对私有化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新法的颁布为深化乌国有资产私有化进程、高效利用国有资产吸引投资、改善国有资产项目经营状况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一、新旧两法基本情况

《国有财产私有化法》共9章45条,分别于2023年9月和11月获乌最高会议立法院及参议院通过,将于2024年5月16日正式生效,届时将取代1991年11月通过的《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成为乌私有化的权威法律依据。其编撰参考了世界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领英公司、毕马威公司及波兰相关专家的建议,是乌国内法治建设的一大成果。

1991年11月的《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共21条,30余年间虽经历20余次修改和补充,但仍无法满足当前乌国有资产私有化要求。其透明度不高、对政府部门权力规定不明晰、没有对国际普遍采用的私有化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乌国内对更新旧法、构建新法早有呼声。

二、新法简介及亮点

新法对私有化所有阶段,包括做出私有化决定、进行评估、确定起始价格、吸引顾问和进行招标的过程等作出明确规定,引入现行法律中尚未列明的私有化方式,并就分期付款收购国有资产的细节进行解释。

(一)私有化范围及批准单位。根据新法规定,国有财产私有化的对象是国家房地产、国家股份、国家单一制企事业单位。除规定不可私有化的部分外,国有财产可以全部或部分私有化,私有化起始价格由授权的国家机构或其领土部门确定。

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私有化需经不同部门批准:国有财产中,大型国有企业私有化需经总统批准,其他国有资产需经内阁批准;市政财产中,国有企业、国家机构和企业中的国有股份需由各州州长批准,房地产项目需由各州议会主席批准。

(二)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局(UzSAMA)负责国有财产私有化。UzSAMA于2019年根据《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管理、反垄断及资本市场制度的总统令》成立。作为私有化授权国家机构,UzSAMA负责盘点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吸引力,根据独立评估师报告确定起拍价格。此外,UzSAMA与国有资产所在地部门及专业顾问建议确定具体私有化方式。

(三)新法亮点。

扩大私有化方式。新法吸收借鉴世界各国私有化实践经验,对多种私有化方式均进行了规定。除拍卖、竞标、国家股入股商业公司的法定资本等方式外,新法还引入了包括公开谈判、竞争性对话、在线拍卖、交易所交易、国家股和房地产入股企业的法定资本、以租赁方式转让并附带后续私有化条件等现行法律中尚未列明的私有化方式。

据了解,国际普遍的私有化方式一般有4至10种不等,例如德国实行6种私有化方式,捷克7种,波兰10种。

简化拍卖流程。新法对国有财产拍卖流程进行了简化。不再由国家机关代表组成的工作组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而是由各国有股份持有人及不动产持有者自行盘点。同时,国有财产在线拍卖、证券交易所交易、在审计所估价时,评估报告不再需要强制审查。

提高透明度。为提高私有化进程公开性和透明度,私有化进程、招标各阶段信息和私有化结果等相关信息均会公布于UzSAMA、卖方及中介机构官方网站。此外,UzSAMA每年需至少向总统和部长内阁汇报一次工作,UzSAMA地区分支机构每年需至少向当地政府汇报一次工作。

接受分期付款。新法对分期付款的程序和条件作出具体解释。分期付款的期限由总金额决定,付款期限从一个月到三年不等。

三、乌国有资产私有化意义

新法的颁布有助于规范和促进乌国有资产私有化进程,释放可用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源,创造更有活力的商业环境,增强投资者信心,创造新就业机会。世界银行评论称《国有财产私有化法》的通过是乌向市场经济过渡迈出的重要一步,有助于提高私有化程序透明度和效率。